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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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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完善法律杜绝精神病患者监护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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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李想

  一则“男子街头残忍殴打孩子”的视频近日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当地警方通报称,打人者王蛟龙患有精神**症,现已被刑事拘留。他当天在殴打该幼童之前,还曾对一名57岁的焦姓妇女进行殴打,导致该女子髌骨骨折。

  长期以来,精神病患者暴力伤人事件时常见诸报端。对精神病患者伤人责任如何认定,其监护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才能避免类似悲剧重演?《法制日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相关专家。

  监护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据媒体报道,患有精神**症的打人男子曾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西安精神病卫生中心、第四军医大学等医疗机构诊治。尽管其父亲说平日对儿子看管很严,当地医院也曾在3月对他的病情进行过随访,但仍未能避免悲剧发生。

  事件发生后,该男子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引发了社会热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东红律师说,该男子的精神病鉴定结果目前还没有公布,如果鉴定报告  认为该男子属于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患者,他就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如果该男子是尚未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则其需要承  担刑责,但可因此减轻处罚;如果他属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并且施暴时并未发病,那么他应该承担全部刑事责任。

  王东红进一步分析说,如果  该男子的鉴定结果是精神病,按照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责任将转移到该男子的监护人身上。她指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该男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  能力人对小孩造成的损害,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该男子有财产,那么在执行时应先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但例外的  情况是,如果他是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且在案发时没有发病,那么他等同于正常人,应由其本人承担侵权责任。

  “从曝光的视频可以看出,案  发时和案发前后均没有出现监护人,该男子的监护人除对受害者承担侵权责任外,对该精神病患者也负有责任。”王东红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该男子不负任  何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其监护人有负责严加看管和送医的责任;同时根据精神卫生法,在精神病患者未住院的情况下,其监护人还应承担妥善看护该男子的责任,并  且按照医嘱督促其按时服药、接受随访或者治疗。

  完善精神病人监管制度

  这起精神病患者当街殴打幼童的事件并非孤  例。4月5日晚,一名精神病患者从家里逃出,持刀在深圳南头街头乱砍,致4名路人受伤,该男子曾在深圳康宁医院就诊,事发前已停药数日;4月28日,河南  洛阳嵩县大章镇大章街村民吕某精神病发作,手持菜刀连砍两人,巡防队员张会战挺身而出将其**,但头部被砍中3刀;5月7日,四川成都一名精神病患者在家  将老公砍伤后,把家里老人和孩子一同关在屋内,消防队员对另一房间窗户防护栏进行破拆,从窗户进入将患者控制住,被困房内的家属才得以脱险……近期,精神  病患者伤人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人口精神方面存在疾病的至少占总人口的0.6%,而患有重型疾病症状的至少占总人口的0.1%,其中狂躁型有暴力倾向,又称“武疯子”的占一成左右。精神病患者伤人和被伤害,已经成为愈演愈烈的社会难题,影响社会稳定。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对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患者,应当责令其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我国精神卫生法也规定,暴力伤人的精神病患者将被强制收治。但这一条款在实际生活中的落实,还面临很多困难。

  “目前我国专门的精神病医疗机构还不完善。虽然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对精神病患者提供了一定帮助,但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和治疗责任大多由其家属承担。”王东红说,由精神病患者家属看管病人的做法存有安全隐患,其家属往往饱受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

  “一件件精神病患者犯罪事件背后,反映出政府对精神病患者监管措施的不足。”王东红认为,政府应进一步落实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制度。比如,对于暴力伤人的精神病患者,许多国家成立了专门的精神病犯监狱,负责看管和医治精神病犯。

  修法明确监护责任主体

  除了加强政府对精神病患者的监管,法律上的漏洞也急需填补。王东红指出,精神病患者出现危害社会的严重行为被强制送医,在病情稳定或好转后会回归社会,而这时则面临落实具体监护人的问题。

  “目前我国民法通则对精神病患者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并不完善,导致现实中经常出现监护人几不管状态。”王东红举例说,比如一旦近亲属中没有人愿意担任监护  人,基层组织又不指定监护人时,监护人就会出现真空状态。因此她建议,修改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人的相关规定,对于家庭成员中互相推卸监护责任、基层组织和  民政部门不指定监护人的问题进一步细化,明确监护责任主体,用更加严密、具体、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杜绝监护人真空现象。

  王东红说,  监护人制度得以完善并真正落实后,会避免一部分精神病患者对他人造成侵害。当然,仅仅落实监护人责任并不意味能解决所有问题。在监护人具体实施监护责任  时,还会遇到很多现实困难,比如监护人能力问题、经济问题,这时可以启动社会救济体系对其进行帮助。否则,仅解决落实监护人的问题,而不解决监护中的现实  困难,不利于发挥监护人的积极主动性,也很难实现措施到位、责任有主、减少侵害事件发生的最终目的。

  (来源:法制日报)

              

    王东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和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家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联系电话:13366056376   邮箱:eastyer@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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