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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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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欠外债,我“被追债”,怎么办?

      

      在接待准备离婚的当事人时,经常有人忧虑重重地问,如果对方欠下很多债自己又不知情该怎么办?这个问题很普遍,也很棘手,那我们就来看看法律上有什么破解的好办法。


首先,不是所有在外面欠下的债都是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上能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一个基本前提,那就是“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例如,双方因为买房向亲朋好友借的钱、为治病借的钱是共同债务,但因为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所欠的债就不能算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有人上门讨要这些你不知情的债务,完全可以拒之门外,并告知讨债的人,走法律程序。就算讨债的人告上法院,法院也不是听之任之,而是要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债务发生,是否是一张假的借条。还要审查借钱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外,还要审查讨债的人是恶意还是善意等主观因素。也有些债务虽然配偶一方不知情,但的确是用于家庭生活了,那认定共同债务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有这样一个案例,男方借了好多人的钱,还瞒着妻子把房子卖了,然后突然消失,杳无音信。好多债权人将男方起诉到法院,但有的债权根本没得到支持,为什么呢?因为有的所谓债权只有一张欠条,没有任何转款记录,还有的欠条文理不通,一看就漏洞百出。那么,关于男方瞒着妻子卖房子这事怎么办呢?审理中发现,买房人买房时竟然没有去现场看房,卖方的卖价也远远低于市场价。如果是一个正常的、真实的买方的话,买房子这么大的事,一定会去现场看房;作为男方,如果是正常的、真实的卖家的话,也一定会想办法卖个好价钱的。总之,很多因素表明,这不是正常的买卖关系,是属于法律上的“恶意串通”的关系。因此,人民法院就认定这起买卖属于恶意串通,是无效合同,因此女方拿回了自己夫妻共同房产,男方在外面欠下的大量债务,女方也没有实际承担。


其次、除了没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不能算做是共同债务外,有时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时多分财产的目的,还可能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这时我们怎么应对?法律是严肃的,不会任由别人将法律玩弄于股掌之中。如果是虚构的债务,虚假的证据,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被追究刑事责任。我们刑法中专门设计了针对伪证的罪名,分别是“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还有“虚假诉讼罪”。这几个罪名都是为了惩罚在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据、虚构事实,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


当然还有一种例外情况,比如夫妻二人为了逃避合法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办理了离婚手续,由男方承担所有债务,由女方获得全部家庭财产。这时合法的债权人就显得比较被动,不过也大可不必惊慌。如果债务是合法的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时可以一并把债务人的配偶作为共同被告一起告上法庭。实践中,法官也会秉着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原则公平处理债务承担问题的。


婚姻中的法律问题,由于特殊当事人关系会让法律定性看起来更加的扑朔迷离,不好把握,但不妨碍我们用科学的法理去分析和判断。三毛说,有时婚姻也会使一个女性迷失自己,不然,世界上杰出的女性原应多得多。我说,女性作为婚姻中的弱势一方,只要勇敢一点,境遇就会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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