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手机号码:13366056376
邮箱地址:eastyer@jingsh.com
执业证号:11101200211692889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桥西南角.京师律师大厦三层
“染血之手不能取得遗产”,父母之恩,云何可报,慈如河海,孝若涓尘 ,可是现实生活中杀害父母等被继承人或为了争夺财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案例也的确存在,人性的扭曲和欲望的贪婪表现的淋漓尽致,为了金钱竟然罔顾亲人的生命,请问良知在何处?人伦在何处?我国继承法予以严厉的惩罚了这种杀人取财的残忍行为,下面我们就探讨一下两种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杀人行为。
案件概况:
王先生妻子早亡,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王甲和王乙抚养长大,2013年王先生病危,王甲与王乙因照顾王先生的问题在医院王先生的房间里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王乙用砖头打中了王甲的头部,导致王甲重伤不治身亡。王乙害怕父亲知道后让其承担刑事责任,于是拔掉了父亲的呼吸管,导致王先生死亡,后经公安机关侦查,王甲被依法逮捕并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王甲的妻子主张王乙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而王乙的妻子认为王乙仍有继承权,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9条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诉讼到人民法院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第11条规定: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12条规定:继承人有继承法第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所列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确认遗嘱无效,并按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律师点评: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其行为必须是以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若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所实施的不法行为虽为危害人身安全之行为,但不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则尚不能构成杀害行为。反之,只要继承人以故意剥夺被继承人之生命为目的而实施加害行为,无论其出于何种动机,不问其有无谋夺遗产的意图,不论是既遂抑或未遂,也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都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至于其为正犯、从犯抑或教唆犯则均非所问。
2.本案中王乙对王先生实施的是以剥夺其性命为目的的故意杀害行为,尽管并无谋夺遗产的主观意图,但也应丧失继承权,此时王乙所为的行为涉及到刑法与民法的交叉,王甲要受到刑法与民法的双重处罚,其既在刑法上要追究刑事责任,民法上也要剥夺继承权。
3. 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是指继承人中之一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之动机而故意杀害与其居于同一顺序之其他继承人或先于其继承顺序之继承人,包括遗嘱继承人。至于继承人本人为正犯、从犯抑或教唆犯,既遂或未遂均无不可。
4.本案中其一王乙并没有故意杀害王甲,而是故意伤害致死,故意伤害致死并不是以剥夺性命为目的的杀害行为,所以在这一点上王乙并没有丧失继承权,其二,王乙是因为与王甲发生争执动手才造成其他继承人的死亡,致人死亡时并不是基于谋夺遗产的目的,王甲并不具有争夺遗产的动机,从以上两点,可以看出王甲只接受刑法的追责,并没有民法的惩罚。
5.继承权的丧失可以分为两种(1)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即继承权因继承人的某种严重违法行为而永久的丧失,即使被继承人宽恕也无法挽回。(2)继承权的相对丧失,即继承人因某种行为导致继承权丧失,但若被继承人表示宽恕,则继承权可以恢复。
6.根据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若干意见》的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和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两种行为导致继承权的绝对丧失,因为这两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大。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以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法律规定当事人的继承权不可逆转的永久丧失。本案中尽管王乙故意伤害致死王甲的行为并不导致其继承权的丧失,但是其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导致了其绝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律结果。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 (1)如果继承人误杀或故意伤害被继承人致死但并无杀人的故意,虽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但不丧失继承权。(2)继承人虽实施杀害被继承人的行为,但是是出于正当防卫则其不丧失继承权。(3)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此继承人被判决构成犯罪,但被宣告缓刑仍应丧失继承权,因为缓刑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是在构成犯罪并被判处刑罚的基础上,暂缓刑罚的执行。
2.继承人杀害其他继承人应仅限于先顺序或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至于后顺序继承人,则不包括在内,因为顺序在后的继承人是不得超越其顺序而为继承的,因而所谓的“其他继承人”应解释为仅限于先顺序或同顺序的其他继承人。
3.继承人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时,尚未取得继承人身份,其后成为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时,其继承权不受影响,例如杀害其他继承人后,与被继承人结婚,或为被继承人所收养,并不丧失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因为其未成为继承人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时是不会有争夺遗产的动机的。
4.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被代位人丧失继承权时不发生代位继承的问题,同时又规定该代位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古有李世民为争夺皇位杀兄弑弟的玄武门之变,今有各大豪门打的不可开交的财产之争,在现代社会中为了金钱人性的迷失可悲可叹,财产的争夺往往伴有血腥。朋友希望看到这篇文章对于正处于财产大战的你们有所帮助,也希望东红律师团队能为你们分忧解愁。
团队介绍
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咨询热线:400-8164-818、13691069355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