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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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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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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去世配偶工龄购买的房产如何继承?

在我国房改房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使用夫妻工龄优惠买房情况。当初享受优惠政策,以低的价格买下单位的房产,现如今房价出现大幅度的上涨几万元的房子甚至已经涨到了好几百万。在巨大利益面前,纠纷也随之层出不穷。那么,这类房产究竟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才能做合理、合法、理智的分割我们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一、案情介绍

顺与宋华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子二女,长子王一、长女王二次女王三周洋王二之子,蔡群系王一之妻、王静王一之女。宋华于1983年5月死亡,顺于2014年6月死亡,王一2014年7月死亡。

1998年7月9日,顺在其妻宋华死亡后与机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号房屋,并于2000年10月取得产权证,该房登记在顺名下,购买该房时计算了顺工龄39年、宋华工龄18年,王一为购房出资3.8万元。

2008年12月,顺通过与周洋签订《赠与合同》并公证的方式将上述房屋赠给周洋周洋亦接受顺的赠与。周洋认为该房产应该归其所有,但是,蔡群与静认为该房产中存在赠与人顺配偶宋华的财产权益,且购房款中有3.8万元是蔡群、静的家庭出资,应该有属于自己的份额,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援引被废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来审理,不认为工龄具有财产属性,该房屋应该认定为顺的个人财产判决房屋归周洋所有。

二审中,蔡群和静的代理律师王东红认为:工龄在购房时体现了一定的财产权益,事实上导致房屋购买成本的减少,周洋应该给予蔡群和静一定的补偿。最后法院采信了王东红律师的观点,判决周洋支付王三补偿款10万元,支付蔡群、静补偿款各5万元。

三、律师点评

该房产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又该如何分配呢?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种观点:该房产应该归周洋所有房屋购买、签订合同、付款、房产登记等行为均发生在宋华去世之后。买房时王顺与宋华的夫妻关系已经因为宋华的死亡而终结,无从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该房产应该认定为王顺将个人房产赠与给周洋,归周洋所有。

第二种观点:该房产属于周洋所有,但是应该给予其他继承人一定的经济补偿。虽然王顺将个人房产赠与给周洋,但是也应该考虑到购买该房屋时使用了宋华的工龄,事实上导致了房屋购买成本的减少,宋华的工龄在购房时体现了一定的财产权益,因此,应该酌情由周洋给予王三、蔡群、一定的经济补偿。

第三种观点:房产应该认定为王顺与宋华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别分割。用工龄计算购房款的折扣价格是国家给予职工的一种福利补贴,这种福利补贴是基于特定的人而产生,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并可以用金钱表示。虽然宋华已去世,但其配偶在购房时享受了这种福利,所购房的产权中就有已故宋华的份额,又因宋华去世之后遗产没有分割,因此应该认为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王顺的财产份额按照赠与分配,宋华的财产份额按法定继承。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产的归属问题,不单单要考虑工龄因素,还应该综合考虑购房款的具体出处,遗产是否分割等因素。如果遗产没有分割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我们认为该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出现家庭矛盾,有很多是因为家里老人“一碗水没有端平”,但是父母子女之间本应该互相容纳谅解,假设不幸因为分配不均而产生纠纷,我们也应该尽量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体现公平,这样更有利于家庭的和谐

家是温馨的港湾,一砖一瓦都要用爱来营造,只有我们都以温柔的姿势为彼此洗尽尘世铅华,让戒备的心得以酣然,家才会成为我们永恒的牵挂。

团队介绍

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咨询热线:400-8164-818、13691069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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