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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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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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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解读

                                                          引言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

 

       201512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今天我们请到京师家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王东红律师为大家解读。

        主持人:反家庭暴力法作为一个新的法律。它是属于哪个法律体系呢?

        王东红:首先反家暴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层级比较高,属于法律这一层级;其次,从它的内容上来看,当家暴行为较轻的时候,它可以有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来进行处罚,当家暴行为较重的时候,它可以上升到刑事层面上。从家暴法的体系来看,它是贯穿了预防教育,诉讼以及社会救助这么一个系统的工程和内容。

 主持人:我们看到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我们对家庭成员怎么理解呢?

  王东红:之前的家庭成员指的很局限,很普通的含义。指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的这种关系。反家暴法对于家庭成员这一含义扩大了范围,扩大到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都是算在家庭成员之中,都是涵盖到了反家暴法的范畴。

 主持人:未婚同居也算在里面么?

  王东红:对的。还有离婚之后,离婚不离家的现象,都可以涵盖在家暴法里面得以保护。

 主持人:那么对于同性之间的同居,会算在反家暴法里面么?

  王东红:对于这种情况呢,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从目前来看的话,不包括的可能比较大一些。从目前来看,近期内不可能将同性之间的同居关系合法化。

 主持人:家庭成员有没有包括保姆在内?

  王东红:法律不能逐一的去列举各个主体,它用一种概念式的总体给了一种定义,就是在家庭里共同生活的人。我个人理解保姆应该也算,但是在具体的司法操作中,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主持人:那在反家暴法出台后,哪些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呢?

      王东红:行为方式主要是指对身体的伤害行为,通过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方式,以及通过威胁、侮辱、谩骂对心理的伤害都是家暴的行为方式。

   主持人:那么夫妻之间很长时间相互不理对方的这种冷战行为,算家暴么?

      王东红:我个人认为应该是算作反家庭暴力的行为的范畴内,早在08年的时候重庆法院就签发了一个人身保护令。大意就是说女方提出了人身保护令,原因是男方长时间的不理女方,所以重庆法院就签发了一个人身保护令,限定男方几天内必须与女方沟通。当然这是个极个别的案例,但是我觉得这是一种开创。

    主持人:那在这个反家暴法出台以后,就是说又有人向法院起诉,家庭暴力。会不会跟重庆法院的这个案例有类似的判决结果?

       王东红: 不能说是判决结果,咱们国家不是判例法,个案的这种形式它是一个开创。它不具有普及型。

    主持人:重庆的事在出台前,就是说反家暴法出台后,会不会有跟多的类似的案子?

       王东红:我估计会的。因为现在婚外情的现象相当的普遍,所以我觉得以后会越来越多的。

    主持人:那那种性虐待、性暴力会包含在这里面么?

       王东红: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的话,家庭暴力的范畴包括:对身体的伤害,对心理的伤害,性暴力以及经济上的控制。但是在咱们国家新颁布的法律里面,它没有将性暴力包含在内,但是我个人觉得因为性暴力比较隐秘,它是对身体心理的双重伤害,所以不用特别明确的列入法律内,可以把它涵盖在对身体的伤害范畴内。

    主持人:在新法当中,对强制举报这块有没有创新之处?

       王东红:有的,在之前婚姻法里面,对于组织发现了这种家庭暴力行为,也给予了规定,比如说像村委会,居委会发现了这一行为,应当是劝阻还是调解。公安机关针对家庭暴力行为应该是制止,或者是进行相应的处罚。在新法里,除了规定上述情况外,还规定了后果,比如说当他们应当报案而不报案并产生严重后果的时候,应该给予相应的直接责任人或者是主管人员依法处分。相当于明确了基层有关组织的法律责任,有一种警示,告诉他们如果不作为的话,会有一些法律后果。如果没有这些的话,对他们可能没有警示的作用,他们也没有主动的积极性。

    主持人:我们还读到对告诫书的督促。

        王东红:对的。就是说公安机关做出告诫书之后,基层组织应当监督实施告诫书的内容,以保证告诫书起到相应的效果。

    主持人:咱们看到反家暴法中用了一整张的篇幅,来讲人身安全保护令。那这种制度是之前就有,还是刚出的呢?

        王东红:人身安全保护令早在几年前就在司法实践中有过运用,只不过这次是在法律的层级上,层级比较高,并且具有普及性在反家暴法中给予了整张的体现。人身安全保护令在新的民事诉讼法里,依附于其他的民事程序的。但是在反家暴法里,它是独立的诉讼程序和诉讼制度。

    它可以单独就人身安全保护令提起诉讼程序,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也对反家暴法的实际落地实施,提供了制度保障。可以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将家庭成员间的家暴行为上升到了一种个人的私权对国家的公权这一范畴。如果不遵守这一保护令的话,实际上是对国家公权力的挑战。

    主持人:这一制度就突破了家长制的统治,把人权提了出来。那么反家暴法要在实际实施中会有什么样的阻碍和困难呢?

        王东红:它会遇到很多问题,比如说最突出的就是取证的问题,因为家庭暴力通常情况下是发生在比较私密的空间里,它针对的群体又是弱势群体,比如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他们的法律意识及取证手段相当的有限。这样的话反家暴法里才提出了,基层组织遇到家暴情况一定要强制报案,这种制度才给予确立。让公权力介入进来 。

    关于反家暴法里证据的种类有很多,与我们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一样,通常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报警记录、医疗单位的诊疗记录这些证据都是咱们大家能列举出来的。对弱势群体来讲由于他们的能力有限,获得的证据形式也是有限的。反家暴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从预防到诉讼到最后的救助,个人认为最主要的阶段是在预防的阶段,把危害控制在源头。

    它立法的目的其实也是在预防,用法律产生的威慑力来震慑家暴的产生,当然最后的社会救助也是很重要的,社会救助也是一个工程,它需要社会力量和政府参与进来的一个事情。社会救助不是某一个人或社会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如果说社会救助跟不上的话,很多优越性就体现不出来。如将家暴人和受害人隔离后,社会救助制度跟不上,就会将受害人置于另外一种境地。 

 主持人:在中国这样一个大国,面积大人口众多,反家暴法想顺利的实施,会遇到什么困难和阻碍?

 王东红:主要有1、突破我们日常的传统观念,在传统观念里孩子是父母的附属品,包括丈夫打妻子都是自己的家务事。反家暴法想要实施就要突破这个观念,不能说这是别人的家务事而不管。想突破的话,就需要经常进行法律宣传,让弱势群体知道,他们有什么样的权益,他们受到的伤害是法律不容许的,只有他们自己有了这种法律意识,才可能会奋起反抗。

 2、取证难的问题,因为家庭暴力通常情况下是发生在比较私密的空间里,它针对的群体又是弱势群体,比如老人、儿童、残疾人、妇女等,他们的取证手段相当的有限。他们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及时的向专门机关或基层组织及律师求助,相关机构组织就会根据法律规定,给予他们一些取证上的帮助,反家暴法也在法条里明确了主动报案这一制度,其实就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取证难的问题。

 3、在执法过程中不统一的问题,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在执法的过程中的标准及侧重点可能不太一致,虽然说反家暴法对什么属于家暴行为有了规定,但实际上真正执行的时候,可能就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执法标准的问题,所以有关单位应该尽快出台相应的标准。

 最后,作为一名专业律师,我在这里呼吁广大律师朋友们能够参与到反家暴法的宣传当中,在遇到这种群体的时候,我们能够给予专业的帮助和支持。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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