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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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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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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的属性

各种交通工具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天上飞的有飞机,地上跑的有轿车,海里游的有轮船但是人们在尽情的享受现代化交通工具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承担了一些风险,比如飞机发生空难,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轮船沉没,如果这些意外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势必会产生死亡赔偿金,那么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是否可以发生继承?下我们来研究一下这个问题。

案件概况

李女士与丈夫刘先生生育三个子女,女儿刘,儿子刘乙、刘丙,均已成家女士、刘先生的两个儿子分家析产各自生活。李女士次子刘丙与2010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6月7日生育一子刘A.婚后薛某与丈夫刘丙经常外出打工2015年8月19日刘丙在一次交通事故中丧生,赔偿义务人一次性支付丙死亡赔偿款共计40万元。并20万元打在薛某的银行卡上,另外20万拿出三万元作为亲属路费及刘丙丧葬费,剩余17万元由刘先生弟弟代为保管。在丙骨灰安葬后,3万元赔偿款中剩余10075.80某拿走5800元,刘先生拿走4275.80元。2015年10月,薛某、李女士、刘先生均村干部要求调出分割该17万元赔偿款,因双方分歧较大,调无果,遂诉诸法院。

案件争议焦点分析:

1. 死亡赔偿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2.死亡赔偿金是否是遗产。

对于第一个问题做以下分析: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取得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因受害人的死亡而获得的赔偿,产生于受害人死亡之后。依据婚姻法的相关理论,夫妻关系终结于离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死亡赔偿金是在婚姻关系终结以后形成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第二个问题做以下分析: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1死亡赔偿金公民因人身损害事故死亡才发生的,非该公民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2)继承法规定遗产范围并没有包括死亡赔偿金。(3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遗嘱,处理自己的财产,如未立遗嘱,死后也可以法定继承,原则上平等分配公民的遗产,而公民生前无法也不可能处理自己的死亡赔偿金。4)如遗产处理死亡赔偿金,悖于立法上设立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故死亡赔偿金不能认定为遗产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

[2004]民一地字第26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民一请字[2004]1号《关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直认定为遗产。

二〇〇四年三月二十二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三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律师点评:

1.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死亡赔偿金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而是一种财产性的损害赔偿,其目的主要在于对受害人近亲属财产损失予以填补。因为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死亡后,家庭可以预期其未来生存年限中的收入丧失,所以死亡赔偿金实际是家庭成员在财产上蒙受的消极损失,而不是对死者本人的赔偿也不是俗称的人命价它是死者近亲属的一种原始权利,并非从死者让渡而来,它不是遗产

2.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减少的赔偿,因此,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死者的近亲属。本案中,李女士夫妇虽与死者分家析产单独生活,但基于直系血亲关系及死者对其所负法定抚养义务,李女士夫妇应属赔偿权利人。因此赔偿权利人的近亲属首先是配偶、父母、子女。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9条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和赔偿年限来看,将死亡赔偿金定性为受害人死亡导致家庭整体收入的减少,死亡赔偿金成为受害人近亲属损失利益的赔偿,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死者近亲属固有经济利益损失的填补,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按《继承法规定平均分配,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先分出一半给夫妻存活的一方,另一方在各赔偿权利人之间分配。

4.本案中赔偿义务人支付的死亡赔偿款,非刘丙的遗产,也非刘丙与薛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死者近亲属即赔偿权利人薛某,刘A、李女士刘先生四人的共有财产。双方发生争议37万赔偿款应本着公平原则,从现实需要出发,予以合理分配。因丙之子A年3岁,为了使其得到较好的抚养和教育也考虑到李女士尽管有病,但有另外两个赡养人的情况,故在分配赔偿款时,应倾斜照顾薛某和刘A

东红律师团队提醒:

1.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亲属之间应充分协商,在照顾没有生活来源和未成年的基础上合理分配,同时,要考虑家庭成员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抚养关系及生活来源等因素合理分配,而不一定要等分配。

2.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款主要由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四部分组成,其中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属于专属特定项目的赔偿,而死亡赔偿金性质则既不属于遗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人生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亲人的离别,而现代各种事故频发无疑加剧了这种悲剧,在事故发生后往往产生了一大笔死亡赔偿金,人们常常在还未平复亲人离别的伤痛后,就不可避免的卷入了争夺死亡赔偿金的纠纷中,朋友,此时虽然悲伤,但请不要为死亡赔偿金分配问题而迷茫,东红律师团队会您分忧解愁

团队介绍

京师(东红)家事法律事务部由王东红律师创办,由多名具有丰富婚姻家庭案件经验和良好教育背景的职业律师、律师助理组成,主要业务为婚姻、继承、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姻债权债务、涉外家事争议的诉讼、调解、谈判,家庭事务及财产的法律规划、风险防控及纠纷处理。致力于探索推动法治社区的建设及以无讼的方式化解家庭法律纠纷。团队实务操作熟练,具有办理重大、疑难家事案件的成功经验。团队努力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一揽子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方案的同时,更着眼于做好家事创新法律服务的研究,同时还热衷社区公益法律服务、儿童防性侵的公益法律活动,更着重关注家庭中弱势群体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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