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专业继承律师网
13366056376 联系我们

律师介绍

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手机号码:13366056376

邮箱地址:eastyer@jingsh.com

执业证号:11101200211692889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领巾桥西南角.京师律师大厦三层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程序

  遗产须按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继承。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财产。《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相近。

  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而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对于具备上述条件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必须给予照顾,其实际取得遗产份额,应当较其他继承人多。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数额的遗产,以此作为对这类继承人的法律制裁。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的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这是继承人自主自愿的行使其继承权的结果,法律对此不加以干预。

     王东红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委员和朝阳区律师协会公益委员委员,朝阳区律师协会律所管理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家事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联系电话:13366056376   邮箱:eastyer@sina.com 

                           图片1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lawsheng.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