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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红律师 王东红 主任律师【职位】       京师(北京总部)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家事法律事务部主任       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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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东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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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海外华人在中国的财产,如何订立遗嘱才有效?

居住在海外的华人,大概由几类群体组成,一类是已经取得了外国国籍的华人,一类是虽然没有取得外国国籍,但取得永久居留权的,还有一类,可能既没有取得外国国籍,也没有取得永久居留,但可能因为投靠亲友等原因定期较长时间生活在海外。这些居住在海外的华人,绝大部分在国内都有自己的财产,当他们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给自己订立一份遗嘱处理自己在国内的财产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通常来讲,立遗嘱人的国籍、经常居所地,立遗嘱地点的选择等细节都可能对遗嘱效力的认定产生重大的影响。我们今天讲的是遗嘱的形式要件问题。 

一、打印遗嘱




居住在海外的华人在立遗嘱时会习惯性使用电脑打印并签名的方式订立遗嘱。但按照国内的《继承法》,遗嘱必须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一份打印的遗嘱究竟是谁的意思表示呢?很难认定一份打印的遗嘱究竟体现了谁的意思表示。证明不了是谁的意思表示遗嘱的有效性就很难成立。为了防止纠纷出现,最好用全部自己书写的方式订立遗嘱。



二、多份遗嘱


很多时候立遗嘱人都会立有多份遗嘱,有的遗嘱是自己手写,有的是打印完成,有的则是找朋友见证完成,还有的到当地律师楼或公证处完成。遗嘱内容也会随着时间的发展和财产的变化而有所改变,对财产的处理方式前后不一致,这样的遗嘱很容易产生争议。按照国内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后订立的遗嘱优先于前订立的遗嘱,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这只是从遗嘱形式的角度粗略的规则,对于前后两份遗嘱中内容有冲突或有缺漏的,究竟是适用前遗嘱还是后遗嘱,则容易产生争议。



三、未经公证认证的遗嘱


 我们遇到过多次这样的情况,当事人拿着在国外订立的遗嘱要求继承国内的财产,如果这些遗嘱在国内订立完成,则基本没有争议,是有效的。但可惜的是,这些遗嘱均在中国领域外订立,这就容易造成无效的可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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